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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文机关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如: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共山东省委等。

二、秘密等级

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

其秘密等级的书写位置一般在正文的左上角。

但是,并不是所有公文都要划分等级。

三、紧急程度

紧急文件应当分别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其书写位置与密级相同。

如果一份公文须同时注明紧急程度和秘密等级,一般将紧急程度写在秘密程度等级的下面。

四、发文字号

公文的发文字号,是为了便于登记、分类、保管和查询。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三要素组成。

例合,国发[1994]3号,其顺序不能颠倒。

年份必须用方括号括起来,不能略写。

如果是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代字的确定,要科学、清楚、易解,并且不要与其他机关发生混淆,一般均由领导部门统一规定。

党政机关的代字多为人发人政发;职能部门的代字常为**字。

五、签发人

签发人在下行文和平行文的文面上般看不到。

上报的公文,应当在首页注明签发人的姓名。

如:上行文的报告、请示就应在发文字号的右边,由主管领导签署姓名,以示对文件的负责和批准。

其书写位置与发文字号在同一水平线。

六、标题

标题是公文的眉目,位于公文正文上方的最醒目处。

其作用是通过标题可以概括地了解公文的性质、要求和公文内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便于进行文书处理。

完整的标题应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

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这是国务院这一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发文的文件标题。

发文机关——国务院,应写在标题的最前面。

事由——加强国家档案工作,是文件内容反映的中心问题,应写在标题的中间部分。

事由部分,通常是由介词关于和一个高度概括公文内容的词组共同组成介词结构来表示的。

它们在标题的语言结构中,充当文种的定语。

文种——决定,应写在标题的最后部分,在事由和文种之间加个的字。

文种是根据行文目的、行文关系和内容性质的需要而决定的,必须准确使用,不得随便混淆使用。

除发布或批转法规性公文外,标题一般都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是指公文的主要受文机关,即要求其主办、答复或知晓文中事项的单位。

来源:文秘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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